中新網8月17日電 據《證券時報》報道,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(fā)布《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(yè)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》,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(yè)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。
此次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:一是在銀行申請的基礎上,外匯局依據銀行的資產負債、上年度對外擔保業(yè)務開展及履約狀況等財務指標,按年度為境內銀行核定對外擔保余額指標。
二是銀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標額度之內為境外投資企業(yè)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,不再報外匯局逐筆審批。
三是被擔保人應當是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(yè)和參股企業(yè)。
四是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后,由擔保人按《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規(guī)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登記手續(xù)。(于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