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評:“扭送致人死亡案”的多重解讀 ——中新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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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時評:“扭送致人死亡案”的多重解讀
      2010年03月17日 10:35 來源:新京報 發(fā)表評論  【字體:↑大 ↓小

        參與扭送通緝犯的人是否構成犯罪,其實不在于被扭送者是否死亡,甚至不在于他們的行為性質和動機高下。關鍵只在于,他們在控制了被扭送者之后,是否將行為約束在“控制”疑犯所必需的強度之內,而沒有非必要的加害行為?

        據報道,河南鞏義市通緝犯劉進學在被扭送過程中猝死,法院一審認定,白朝陽等扭送者犯非法拘禁罪,分別被判十年以上徒刑。在京部分刑法專家已經出具論證意見,認為“任何公民發(fā)現(xiàn)通緝人員,有權扭送司法機關,白朝陽等人行為不構成刑事罪名”。

        由于沒有看到證據材料,我只能暫且假定本案確屬“扭送致人死亡”。扭送,即意味著某種正當性,也有法律條文作為依據,更有人將“扭送”理解為見義勇為。我先從這個角度說起。

        幾年前,針對“追打小偷致其溺斃”的案件,我曾撰文反對籠統(tǒng)地提倡見義勇為。簡單的理由在于,人的生命價值不因做了壞事而貶損。法院判人死刑還要“三思而后行”,任何公民都無權處置他人的生命和自由———這是原則,除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,直接面臨現(xiàn)實危險,可以進行正當防衛(wèi)和緊急避險———這是例外。而扭送,則是另一個例外。

        法律所規(guī)定的“例外”,也是受制于規(guī)則的,也就是,任何公民,當其選擇這種例外行動時,對于行動后果就要有所擔當。不能只想著立功受獎,忘記對自己行為的約束,而我們不得不承認,如何將善行約束在正當的范圍內,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,既取決于當時的情境,也決定于隨后的演變。法律沒有明確規(guī)定扭送行為的限度,這并不必然有利于對付犯罪,有時甚至衍生新的不法。本案即是適例。

        關注本案的許多人可能忽略了,參與扭送行動的人是否構成犯罪,其實不在于被扭送者是否死亡,甚至不在于他們的行為性質和動機高下。關鍵只在于,他們在控制了被扭送者之后,是否將行為約束在“控制”疑犯所必需的強度之內,而沒有非必要的加害行為?而這正是我們從簡單的報道中無法得知的。

        毫無疑問,扭送行為必然涉及某種強力,而就本案而言,強力是否過限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:第一,扭送行為可否被有權機關的行為適時替代?換言之,在警方可以“公干”的時候,普通公民就不要“出手”;第二,情況緊急,等不及警察到場而采取行動后,必須在第一時間將嫌疑人移交警方。

        也正因為法律沒有明確扭送行為的界限,所以不同的司法角色對本案必然有不同的認識和結論。法院可能考慮“人死為大”,所以要重處致人死亡者;律師必然考慮當事人利益,希望白朝陽等人獲得輕判,甚至為他們爭得無罪結論;刑法專家們一定是考量了現(xiàn)有的法律空間,以期循法而行,又不迷失刑事政策的目標;一般公眾可能只是出于對通緝犯的義憤,本能地支持見義勇為,其背后的理由是尋求秩序和安全。

        所以,“追打小偷”的人可能并不在乎小偷到底偷了多少,而只在于他們心里的安全感被打破,他們痛恨秩序被破壞。這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,打傷甚至打死小偷,仍然要負責任。為什么?因為如果小偷沒有死傷,他們原本是要受到嘉獎的。嘉獎和責任往往是相依附的。鄧子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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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直隸巴人的原貼:
     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,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,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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