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州旅游合同新規(guī):每增一次購物,須賠10%團費——中新網(wǎng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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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廣州旅游合同新規(guī):每增一次購物,須賠10%團費
      2009年07月02日 14:34 來源:羊城晚報 發(fā)表評論  【字體:↑大 ↓小

        暑假旅游趨旺,廣州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昨天起推廣2009版“廣州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”,今后市民參團出游多了幾道“護身符”。

        根據(jù)新版合同,旅行社若未經游客簽字確認,安排游客參加旅游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,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;擅自增加購物次數(shù),每次須按旅游費用的10%向游客支付違約金。若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店買到假冒偽劣商品,旅行社還應負責為游客索賠,從游客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(出境游60日)內無法獲得賠償?shù),旅行社還得先行賠付。

        以前,已報名的游客若退團,須向旅行社支付10%-90%的業(yè)務損失費和違約金,但旅行社若取消出團,只須向游客支付2%-30%的違約金,嚴重不對等。新版合同則規(guī)定,因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旅游行程取消的,違約方須根據(jù)通知取消行程的時間,按同一標準向對方支付5%、10%、20%違約金。(記者許悅、實習生何敏儀)

      【編輯:李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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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直隸巴人的原貼:
     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,但是多地標準已數(shù)年未漲,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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